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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选定“服务机构”适用法律参考依据

时间:2020-09-16 点击:1353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选定“服务机构”适用法律参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66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67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12.13.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结合滥用职权等案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