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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1-08-27 点击:1315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案例二

朱某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无业。2020年5月6日晚,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辖区组织军事演习,并安排士官薛某某在某偏远的乡镇路口临时布防,执行安全警戒任务。被告人朱某某与同伴刘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路经该地时,不顾薛某某劝阻,强行要求通过路口。朱某某趁薛某某与刘某某交涉之际,突然下车用手掐住薛某某脖子,将其推倒在路旁一条深约4米的水沟内,造成薛某某头部、脚部、肘部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当晚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刘某某被另案处理。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4日,信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及时介入侦查,开展引导取证。鉴于军地互涉案件的特殊性,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当晚即派员会同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引导做好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找现场目击证人等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打牢基础。


2. 发挥机制优势,加强军地协作。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通过县人民武装部与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取得联系,畅通沟通协作渠道。办案过程中,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通过部队调取军人身份认定、被害人系正在履行军事演习职责等证据,核实朱某某阻碍行为对演习造成的影响等事实;认真听取部队的意见,并邀请部队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3. 加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朱某某提出辩解,认为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向朱某某阐释法理,说明醉酒并非免责的法定事由;播放现场监控视频,部分开示证据,核清案件事实,并强调军事演习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性质严重;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朱某某及时悔悟,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教育转化,朱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 积极开展法庭教育,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庭审中,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自责和忏悔,对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致歉,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军人执行演习演训等军事任务及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2. 坚持惩教结合,加强认罪悔罪教育。办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对没有造成阻碍军事演习继续进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要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悔罪。同时,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等手段,强化法治宣讲,营造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的良好氛围。


3. 加强沟通配合,密切军地协作。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在涉案证据收集、诉讼流程推进、普法教育宣讲等环节,加强军地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与部队密切沟通,依法收集被害军人主体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阻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证据,完善定罪量刑证明体系;充分听取被害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意见,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程,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讲,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案例三

张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个体经营者。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渠道大量采购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并在淘宝网上向社会公众销售。经查,张某共计售出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训服等仿制军服400余件(套),获利3万余元。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租赁处现场查扣各类迷彩作训服、迷彩大衣、迷彩帽等2000余件(套),各类部队肩章、领章、胸标等400余件(副)。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均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2021年1月2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张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及时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就涉案物品来源、去向、交易金额、扣押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15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期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2. 加强军地协作,解决关键证据鉴定难题。该案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定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对该案关键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物品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解决了本案定性中的最大争议问题。
3. 精准指控犯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张某涉嫌的犯罪性质、数额、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非法买卖部队制式服装犯罪。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依法准确定性,维护武装部队正常管理秩序和军人良好形象。
2. 加强军地协作,及时解决影响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在办理案件中,要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及时解决涉军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等问题,确保准确有力惩治犯罪。
3.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确提出量刑建议。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般都是为了牟利,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