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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1-08-27 点击:1297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四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某航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某,男,某航摄公司飞行员。
2018年9月,某勘测研究院与某航摄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某地实施航空拍摄及测量,但未约定负责飞行报备的主体。该航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公司飞机驾驶员刘某某与研究院联系,确定航测作业具体事项。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实飞行审批、备案手续情况下,刘某某驾驶该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对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当日12时08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发现该空情(飞机高度2100米,时速110公里/小时),并通过航空管制部门查询到该飞行未申报飞行任务、未申请飞行计划,遂出动军用飞机进行查证处置。13时30分,刘某某驾驶的飞机被逼停迫降。该飞机未经报备擅自飞行,扰乱了空中管制区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空中训练,并造成民航联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误。
2019年5月17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启动绿色通道,有效惩治犯罪。该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为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部队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协商、联合调查等形式,依法规范、及时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等工作。
2. 开展调查研究,准确认定罪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经充分征求部队和专业人士意见,认为赵某某和刘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飞行测绘工作的人员,明知飞行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在疏于确认核实报备手续是否完备的情况下开展航测活动,导致违规飞行,干扰部队正常训练,威胁防空安全,并造成国防资源损耗和两起航班延误。二人对违飞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 听取部队意见,优化量刑建议。考虑到该案涉及军事利益,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队会商研究。部队方面表示,鉴于被告人主观方面为过失、认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情节,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1. “黑飞”“违飞”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追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黑飞”“违飞”行为是否危害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行为人未严格核实审批、报备手续,擅自驾驶飞机飞行,对国防安全和利益产生威胁,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检察机关应当对被告人主观方面进行重点审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不以故意犯罪论。
2. 军地携手,破解办案难题。办理军地互涉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六部委《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坚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军地协作,借助部队专业优势,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参考,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 主动担当,助力航空国防。实践中,“黑飞”“违飞”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履职,通过办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传氛围,促使社会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航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五、破坏军婚罪


案例五

孙某破坏军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个体经营。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听电话,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8日,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1月15日,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2. 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在现役军人郭某对其规劝后仍不思悔改,客观上致使郭某与妻子王某感情破裂离婚,给郭某造成很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一定隐患。为充分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批准逮捕。
3. 认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同时注重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孙某从最开始的拒不认罪,到真诚悔罪,再到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得到被害人认可,基于此,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4. 加强军地协作,实现效果延伸。为了最大限度减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给军人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共同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抚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给现役军人心理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影响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2. 综合考量事实证据,正确认定同居关系。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就“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同居关系是难点。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进行妥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双方交往密切,被告甚至帮助接送女方孩子,女方也清楚表达了要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在丈夫回家后仍居住于被告人家中,夜不归宿,已经具备了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